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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0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奖励在科技创新或促进科技产业化发展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设立面向全国的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促会科技奖”)。
第三条 科促会科技奖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民主评审程序,维护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在评审和授奖过程中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设立专门的奖励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本奖的组织领导工作,下设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分别负责本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种类及范围 
第五条 科促会科技奖分为科技创新奖、科技产业化奖、标准创新奖和个人贡献奖四类。
第六条  科促会科技奖主要授予我国高科技创新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在理论上、方法上有新创见,在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取得能促进科技产业技术进步和生产的发展,经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再予以颁发奖项。
    科技创新奖主要授予在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解决了应用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技术水平达到行业以至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产品、企业和个人,在推动科技产业化、科技成果创新与应用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科技产业化奖主要授予对科促会科技奖有特殊支持贡献的以及在组织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单位和个人。帮助解决社会发展和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成果转化,平台搭建,咨询服务,吸纳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通过成果的应用在推动经济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区域公共安全,提高生产生活质量和水平,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以科技成果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对科技产业化的引导推动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对本奖项运行起保障作用,维持行业稳定持续发展。
    标准创新奖主要授予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订或修订、标准推广实施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的重要创新,在标准实施后,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或在推动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推广实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个人贡献奖主要授予对于科学技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人才,在科研、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第七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科技创新奖、科技产业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共两个等级;标准创新奖分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个人贡献奖分为卓越贡献奖、杰出贡献奖和特别贡献奖三个等级;贡献特别重大的可授予特等奖。具体授奖项数可根据当年的报奖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八条  奖励委是本奖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奖励政策与办法的制定、评审结果的批准及颁奖、奖励资金的筹集与管理等工作。
奖励委由本促进会领导、业内有关院士专家、促进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奖励资金的主要出资人等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是本奖的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负责本奖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向奖励委负责,提供咨询、并报告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由各行业相关领域的院士及若干专家组成,设正、副主任,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评审组。
第十条  奖励办设在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是奖励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接受科促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提交评审、异议处理、公示结果等日常工作。
奖励办由科促会若干专(兼)职人员组成。
第四章 推荐与评审
第十一条 科促会科技奖候选项目采取推荐与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单位应是项目、技术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如下:
(一)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两院院士或科研院所;
(三)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及其他团体单位;
(四)科促会分支机构及奖项支持单位。
第十二条 科促会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协会商会及其他团体单位每年可推荐3-4项,两院院士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科促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奖项支持单位根据规模每年可推荐1-2项。
推荐、申报时应分别填写统一格式的《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经过形式审查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提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项目及人选、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经公示无异议进行正式奖励。
第十五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科促会科技奖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通过颁发获奖证书、奖杯及奖金,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方式授予。科促会科技奖的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七条 科促会科技奖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基础。科促会对于获得本奖一等奖和杰出成就奖的奖项,将推荐给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获本奖一等奖和杰出成就奖以外的奖项,将推荐给获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建议予以表彰并作为业绩记入单位及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社会力量特别是国内外从事科技产业的企事业单位赞助,以及科促会的自筹资金。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科促会奖励委撤销奖励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推荐、申报单位提供虚假数据及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本奖的,由奖励委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促会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的资格和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不符的,以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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