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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一带一路”数字经济

发布时间:2018-04-26  来源:光明日报

  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指出,“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为拓展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2017年12月,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中国、埃及、老挝、沙特、塞尔维亚、泰国、土耳其和阿联酋等国家代表共同发起《“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倡议》,进一步聚焦数字互联互通,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增添了新动力。
  新时代,发展“一带一路”数字经济,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动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同时,发挥数字经济优势和效应,推动“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抓住数字化发展机遇,促进数字要素资源创新集聚和高效配置,带动产业融合发展,助推“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提升信息化水平,积累新的国际竞争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我国应紧抓机遇,大力发展“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带动沿线各国共同发展,为全球增长注入中国动力。
    制定数字经济战略。适时制定专门的“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工作框架或行动计划,以“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的中国方案抢抓新一轮全球数字经济话语权。坚持平等合作和互利共赢原则,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纳入本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议程,建立“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规则、数字经济数据库、大数据交易平台等,促进“一带一路”数字贸易发展。开展双多边、第三方数字经济合作项目,以数据流、信息流带动技术流、物资流、人才流。
    推进数字经济治理。完善“一带一路”大数据交易、流通和监管机制,平衡数据跨境流动与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本着使用数据必须承担责任的原则,逐步形成权责分明、保障有力的“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安全治理框架。同时,要加大管控数字冲突力度,妥善处理数字贸易摩擦、个人隐私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网络犯罪等问题。
    培育数字经济生态。积极参与制定数字经济标准规则,防范别国利用数字优势对我国制造新的贸易壁垒和数字治理陷阱,加强国际数据治理政策储备和治理规则研究,推动构建平等互尊、协同共治、创新发展的数字经济国际合作新秩序,扩大我国国际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要以大数据为纽带,坚持科技引领、市场主导、企业主体,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打造数字共享平台,形成数据驱动、跨界融合、万物互联、开放协同的数字经济创新形态。加强基础性、原创性技术研发,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将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导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建设数字经济合作平台。加快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通过共建数字丝绸之路提高数字互联互通水平,推动“一带一路”信息化发展,打造新的合作增长点。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引领的新经济形态产业开发合作,如智能经济、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信用经济、绿色经济、蓝色经济等,构建共建共享的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技术链、资金链等,引领全球创新发展方向。加大“一带一路”数字贸易、电子商务务实合作。加强与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或平台协调配合,从改善“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和加强“一带一路”数字能力建设出发,完善数字经济对话协商机制,为“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国际合作营造有利的外部氛围。
  打造数字经济支撑体系。联合培养“一带一路”数字人才,打造多层次、多类型的数字经济人才队伍;从共享数字红利视角出发加强数字教育和技能培训,针对不同人群分类施策,涵养全民数字素质,提升公众数字技能。大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发挥金融科技创新驱动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降低融资成本,吸引财政、金融和社会资本等多方支持,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智能、绿色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此外,要加大政府层面政策沟通协调力度,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为数字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支持企业加大对数字经济的投入,不断增强企业的数字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不断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助推数字企业建立数字经济品牌,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提供价优质美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带动沿线国家数字创新和产业腾飞。
  (作者:张耀军,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家“一带一路”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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