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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8-11-05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促会科技奖”)奖励工作,保证该奖的评审质量和奖励效果,根据《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并参考国家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促会科技奖贯彻“创新驱动战略、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针,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激励科技创新和推动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科促会科技奖授予在我国科技产业化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自主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在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与国家科学技术部指导下,科促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本奖项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其下设的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分别负责科促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科促会科技奖是授予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科促会科技奖分为科技创新奖、科技产业化奖、标准创新奖和个人贡献奖四类。
科促会科技奖主要授予我国科技产业化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普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在理论上、方法上有创新性,在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上,取得能促进科技产业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经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再予以颁发奖项。

科促会科技奖主要授予在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应用自主(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解决了应用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技术水平达到行业以至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和成果,在推动科技应用和产业化发展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提名科促会科技奖科技创新奖、科技产业化奖、标准创新奖和个人贡献奖者,应有相关的第三方评价证明,用户使用证明及效益证明的项目。
第八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等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九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技术、产业进行改造,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项目具有科学价值、科学探索与发现的首创性、开拓性、系统性和研究深度;以及主要技术方法被产业界公认和广泛使用或验证,主要论文发表在权威刊物或有影响力的刊物上。项目能使用清晰的概念、可靠的数据、恰当的方法,真实、准确地反映科学原理及客观规律;项目科技创新方法或创新成果具有原创性,包括生产过程产品创新或工艺创新;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具体前瞻性的市场前景。
(二)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科技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在提升科学技术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提高生产生活质量和水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全局性,战略性、持久性作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使产业优化向高度化和集群化发展所反映出的广泛影响力。
(三) 推动科技产业化作用明显: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在解决行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实现重大技术跨越,提升科研基础建设水平,对行业科技进步具有的明显作用。
(四)对产业化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帮助解决社会发展和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成果转化,平台搭建,咨询服务,吸纳就业,人才培养等,以及通过成果的应用在推动经济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区域公共安全,提高生产生活质量和水平,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对行业稳定持续发展、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作用。
第十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科技创新奖、科技产业化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标准创新奖分为项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个人贡献奖分为卓越贡献奖、杰出贡献奖和特别贡献奖三个等级。具体授奖项数可根据当年的报奖情况确定,原则上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
第十一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授奖等级,通过对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评价的要点如下:
(一)科技创新奖
1.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形成的工艺方法等技术在应用上的创新程度和实现难度,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相对于原有成果技术的创新程度和自有核心技术的难易难度;
2.整体的创新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相比达到的先进程度;
3.对应用行业的贡献程度,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可行程度及其可能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4.推动产业发展和扩散、转移到相邻产业的推广应用能力及展示出的作用。
(二) 科技产业化奖
1.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相对于原有成果技术的创新程度和自有核心技术的难易难度;
2.产业优化在高度化和集群化发展方面,其主要经济指标与国内外同行产业相比达到的先进水平;
3.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成熟程度及其已经产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帮助解决社会发展和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通过成果的应用在推动经济建设,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区域公共安全,提高生产生活质量和水平,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4.以科技成果引导基金及子基金对科技产业化的引导推动作用,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突出的贡献,对本奖项运行起保障作用,维持产业稳定持续发展。
5.对推动产业发展和向相邻产业渗透所展示出的示范作用。
(三)标准创新奖
1.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推广实施等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重要创新;
2.实施标准后,管理水平大幅度提升,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推动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标准化人才培养和标准推广实施等方面有突出或重要贡献。
(四) 个人贡献奖
1.在科学研究、开发应用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2.在推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推广手段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在业界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二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科技创新、经济与社会效益、产业带动与示范效应等3个一级评价指标,并设有10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
(一) “科技创新”指标包括技术创新程度、难度、科学性和创新水平等4个二级指标。
“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奖)”指标包括技术创新程度、科学性、复杂度和整体创新水平等4个二级指标。
 “科技产业化(科技产业化奖)”指标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成熟完备性、规模化生产和整体产业化水平等4个二级指标。
“个人贡献奖”指标包括技术创新程度、研究难度、科学性和整体创新水平等4个二级指标。
“标准创新奖”指标包括技术水平、创新类型及难易程度、知识产权情况等3个二级指标。
(二) “经济与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和潜在效益等3个二级指标。
(三)“产业带动与示范效应”指标包括推动产业发展、相邻产业渗透力、示范效应等3个二级指标。
第十三条 按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记分的规则是:对每项评价指标分四个档次;分别对应奖励的三个等级和不授奖,其累计分值范围相应为100-90、80-70、60-50、40-0。与此同时,各项评价指标将按奖项赋予不同的权值。据此设计“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评价表”,从中选择指标分值,累加后可得综合评价记分值。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科促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促会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促会科技奖评审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科促会科技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科促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奖励委确定,其他委员由奖励办从科促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提出,经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十六条 科促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范围是:相关领域的院士、专家和学者,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中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以及在科技产业化促进领域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等。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科促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对相关专业的推荐技术成果进行初评工作。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十八条 各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成员若干人,评审组成员由奖励办根据当年推荐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以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荐、申报办法
第二十条 科促会科技奖采取推荐与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单位应是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推荐部门如下:
(一)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二)两院院士或科研院所;
(三)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及其他团体单位;
(四)科促会分支机构及奖项支持单位。
推荐部门与申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项目材料。
第二十一条 科促会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及其他团体单位每年可推荐3-4项,两院院士每人每年可推荐1项,科促会分支机构及奖项支持单位根据规模每年可推荐1-2项。
第二十二条 科促会科技奖推荐单位在推荐候选人、候选单位时,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推荐或申报时,应当填写由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评价证书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应用证明,发明专利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文件。
推荐书及附件材料的份数由促进会奖励办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做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推荐表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推荐与申报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申报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申报参加科促会科技奖评审。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有权审定保密的机构准许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参加评审。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或申报。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能获奖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推荐、申报参加科促会科技奖时,又推荐、申报参加其他奖项的评审。
 
第六章 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科促会科技奖候选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由奖励办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荐、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推荐、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3.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项目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6.是否符合当年推荐、申报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奖励办对每个被审项目应填写《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形式审查表》,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明确需要补正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推荐申报材料,由奖励办通知其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合格或经完成单位补正通过的推荐申报材料,方可进入后续的评审程序。
 
第七章 初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初评工作通过网评进行,由各专业评审组负责,由主审员评审和整体记分排序两个环节组成,通过网评评审和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各专业评审组安排5-7名同行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所评审的项目材料(推荐书和全部附件材料)进行全面的综合评审,填写《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主审表》,其中包括文字性评价意见、依照《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评价表》予以记分,并提出建议授奖等级。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除对本人所承担的主审项目进行评审外,还应对参加当年评奖的其它所有推荐申报项目,在阅读推荐书、申报表和主审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建议等级性的总体记分。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对初评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作为评审会议正式评审的基础性材料。根据初评结果,由奖励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提出当年各等级授奖项目的额数和提名预案。
 
第八章 评 审 
第三十六条 科促会科技奖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的内容和程序是:听取奖励办报告形式审查和初评结果;可邀请经初评提名的候选项目完成人作项目报告和答辩;全体评审委员审查所有评奖项目推荐、申报材料和初评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确定评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科促会科技奖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二) 科促会科技奖的特等奖、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第九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奖励办通过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网站和有关媒体公布评审会议提出的科促会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名称和等级。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奖励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委或上级科技奖励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一条 科促会科技奖接受社会的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促会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评审结果之日起的15日内向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申报表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推荐、申报单位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四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推荐、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实质性异议,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推荐、申报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四十七条 奖励办应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申报单位。
第四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会或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不得转发其他委员。
 
第十章 授奖工作 
第四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会议结果,以及奖励办报告的异议处理情况,决定科促会科技奖授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获奖人,并在颁奖典礼上公布。授奖项目(人)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奖励委在当年召开的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年会期间,对获得科促会科学技术奖的人员颁发获奖证书,并发布《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公报》。
 
第十一章  
第五十一条 科促会科技奖的推荐、申报、评审、授奖等的工作费用和活动经费,由奖励办专项管理和使用,接受奖励委及经费资助者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六次常务理事会审定通过,自公告之日起施行。实施中遇有需修改的问题,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促进会奖励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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